1.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它可以分為原件、原件、副本、筆記本、復印件和譯文。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及文件審批、營業執照等。都屬於書證範疇。
2.物證。物證壹般是指作為存在和表現證據的壹切物質形態。比如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3.視聽資料。指利用錄音、錄像或者其他方式反映的信息,以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等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工商部門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
4.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所作的陳述、申辯和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要認真聽取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避免只聽壹面之詞,註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是否壹致、合理。當事人陳述采用詢問、陳述或者談話記錄形式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申請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作出的書面結論。例如,監控報告。
鑒定結論證據有以下要求:寫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給鑒定部門的有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質的說明,鑒定人簽名和鑒定部門蓋章。分析得出的評估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