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是企業的正常行為,稅務部門定期會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稽核,發現有問題的,可能對企業做出處罰,當然,企業對處罰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向上級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敗訴後還能征稅嗎?我們通過下面這篇短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壹、行政復議敗訴後還能征稅嗎?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時效是多久?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行政復議的 管轄 機構如何確定?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於解決具體對某壹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 行政復議法 》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 (3)對***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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