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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術語解釋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5日內答復妳不予受理,7日內轉發,正式受理起60日內回復復議決定。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最多可以在90天內拿到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移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具體行政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比如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或者上壹級公安部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作出選擇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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