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中止?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中止?

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中止: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並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停止執行。

行政行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多變性、適應性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可以不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依法獨立作出行政行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為中,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履行等方面也具有不同於民事合同的單方意誌。

4.行政行為實施具有國家強制力,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迫與單方面的意誌密切相關。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誌。

5.行政行為的原則是無償,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追求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收集、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殊的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的公共利益時,就應該支付,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行政行為壹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行政機關也應當及時履行。訴訟或者復議程序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所以即使申請行政復議,也應該繼續執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壹是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比如行政行為存在明顯問題,可以撤銷。如果不停止執行,可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另外,還有壹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

  • 上一篇:7月1日後,發票怎麽開
  • 下一篇:重慶醫保繳費檔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