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少天?
壹般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為受理日。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為受理日。
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二、行政復議有什麽特點?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的權利
(1)申請復議權
(2)委托權。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三)申請回避的權利
(四)撤回申請復議的權利
(五)申請強制執行權;復議申請人有權申請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
(6)上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的義務
(1)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當自覺遵守復議紀律。
維護復議秩序,服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復議申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的復議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對行政處罰有異議或異議的,被處罰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任意剝奪。
三、什麽是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當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我國法律中僅有以下八種行政復議規定: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壹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關於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
6.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預審。
7.工傷保險案件。
8.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 *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