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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少天?

提交行政復議後,法定答復時間為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

法律分析

1.申請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復議受理。復議機關應當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受理的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3.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4.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是有壹個時間選擇這個會議。壹般需要在60天內提出申請,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30天,總時間***9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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