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客觀性原則。
第二,系統性原則。
第三,可比性原則。
第四,準確性原則
第五,實用原則。
第六,指導原則。
1,行政改革必須經過科學嚴謹的論證和規劃,謹慎進行。行政改革是壹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進行行政改革,必須從系統的高度認真看待和研究每壹步及其措施。在行政改革之前,有必要進行調查研究,找出行政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行政診斷。然後科學論證行政改革的性質、方向、目的、目標、方法、突破點、動力和阻力,以及改革的正負效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科學方案。我們必須非常謹慎地進行改革,從容易成功和容易看到改革效果的環節入手。
2.行政改革必須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基礎。行政改革不僅打破了行政系統的自我平衡,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社會失衡。政府是社會穩定的機制,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和管理者,是社會平衡和穩定最重要的工具。行政改革必須打破政府本身的穩定,這就容易導致社會不穩定。因此,當行政改革打破了行政系統的內部平衡時,它所造成的社會失衡也僅限於維持社會的相對穩定,也就是說,它不可能造成大的社會動蕩。當行政改革打破平衡時,也要保持對社會的控制能力,而不是瓦解社會。
3.行政改革應以轉變觀念為導向,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效率、公平和誠信為目標。行政改革首先要改變改革者的觀念,要以民主、公平、效率、服務的理念為指導,進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在新思想的指導下,可以進行制度創新。制度創新是行政改革的核心。沒有制度創新,就不可能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制度創新要圍繞高效、公平、誠信的目標進行。
4.行政改革必須有政治和法律的保障。行政改革不是人為的運動,而是形勢需要和社會推動的必然結果。但沒有權威的政治支持,行政改革就無法進行,政治是行政改革的保障。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促進政治改革,為行政改革拓寬道路。因此,行政改革是壹種政治行為。行政改革只有政治保證是不夠的,因為政治不能保證行政改革必須依法改革。因此,行政改革必須有法律保障,依法進行。改革必須用重典,必須在社會主義法制規範下進行。
5.行政改革重在理順關系,轉變政府職能。行政改革是政府與社會各種關系的重新調整,即政府在社會中所扮演角色的重新確定。因此,進行行政改革,必須理順和理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組織、政府與公民的關系。理順這些關系,就要轉變政府的職能,政府把那些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給社會去解決,放權給社會。同時要認識到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不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而應該讓社會承擔壹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