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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決定,可以向哪裏申請復議?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提醒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和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確實有困難或者暫時無法履行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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