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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成立後有沒有可能轉公務員編制?

行政機關的後勤崗有可能通過劃轉轉化為公務員編制。法律依據如下: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政發[2008]6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中的非領導職務。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地面工作技能崗位三類。

根據上述規定,事業單位編制可以通過轉崗轉化為公務員編制,地面服務崗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人員轉正為公務員的有關規定:

《公務員轉崗規定(試行)》(中政發[2008]6號)

第十條根據轉崗要求,通過組織推薦選拔轉崗人選。必要時,可以對轉來的考生進行測試。

第十壹條對考生進行嚴格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入人選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當聽取有關領導、群眾、幹部人事部門和被調離人選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入人選實際履職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根據考察情況,經集體討論決定,擬調入人員按照任前公示制度的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對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移交的,按規定程序報批或備案;如有嚴重問題未核實,需核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移送。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的人事調動,由調動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備案。

省級以下地方機關公務員的調任,應當報經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報送審批和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請示、公務員調任(備案)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入單位意見和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接受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轉任人員經批準備案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轉任手續和公務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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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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