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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管理方法

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管理方法

 績效考核應該讓被考評者了解考核的程序、方法和時間等事宜,提高考核的透明度。下面我為大家準備了關於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管理方法,歡迎閱讀。

 壹、組織領導及職責

 (壹)組織領導

 局黨政主要負責人為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黨委成員為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局紀檢組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單位為:辦公室、紀檢科、人事科、宣教科、財務科、法規科。法規科負責考核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考核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局績效考核辦法、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的制定。

 2、監督、指導考核辦公室的工作。

 3、對考核辦公室提交的的呈請予以批復;對各單位申報的創新工作及特殊貢獻予以認定。

 4、受理對考核工作的投訴、舉報。

 5、決定、公布考核結果。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1、根據考核領導小組授權擬定局年度考核辦法。

 2、對局年度工作要點進行責任分解和指標量化;審議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分解表。

 3、發布局年度考核方案,根據局《績效考核辦法》推動各項具體考核工作的落實。

 4、受理各單位呈報的創新工作的備案;對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復查、驗收。

 5、對季度考核數據和情況進行綜合匯總並寫出季度考核報告,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6、監督、指導相關單位的考核程序,對存疑問題或投訴舉報提出質詢。

 7、組織年終測評;進行最終考核結果的測算、匯總;寫出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二、考核內容

 (壹)依據局年度工作要點列入《重點工作責任分解表》的單項工作。

 (二)各項基礎工作、創新工作、服務基層工作、制度落實情況、黨風廉政建設以及上級交辦的臨時工作。

 1、基礎工作:由本部門負責的許可登記、監管巡查、消費維權、執法辦案、專項治理、技術保障、信息采集公示、數字統計報表等為基礎工作。要求:基礎工作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內部制度規定的質量、標準、時限圓滿完成。各部門每季以書面總結的形式,將相關工作完成情況報請主管局長審定後報局考核組辦公室備查。考核辦以抽查方式予以核實確認。

 2、重點工作:能直接反映本部門特點和亮點或列入局《重點工作責任分解表》的工作。要求:列出目標責任分解表,明確完成的時限、質量和具體責任人,也可做出工作預案,報局考核組辦公室備查。根據時限要求,單項工作完成後,以書面形式報分局考核組辦公室驗收並作出相應結論。該項工作年終則不再考核。

 3、創新工作:由各部門申報或局指定。要求:將計劃、設想、課題和具體責任人報考核組辦公室備查。(局指定調研課題或嘗試查辦案件可列入此項工作)此項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或需要隨時向考核小組辦公室立項、撤銷或修改。該項工作最終由考核領導小組認定。

 4、服務基層工作:主要包括支持、協助基層所或行政相對人解決疑難問題;幫助、督導基層規範行政行為;指導、培訓基層幹部提高業務素質等,要求:有具體預案、有可查痕跡、有可考效果及相對單位和相對人員評定。

 (三)局指定的考核工作:

 1、執法辦案工作、抽檢工作及案源提供工作由法規科考核。

 2、質檢所、藥檢所、計量所、鍋爐所的行政事業收入和檢測收入由財務科科考核。

 3、督察督辦工作、紀律制度執行(含三項制度檢查)情況由監察科考核。

 4、培訓工作、對外宣傳工作由宣教科考核。

 5、調研工作、信息簡報和綜合統計工作由辦公室考核。

 三、考核方法

 (壹)考核形式分為書面考核、現場考核、質詢答辯及綜合測評四種方式。

 (二)具體考核由局考核辦公室和相關科室分別實施。日常工作以書面考核為主,特定工作輔以現場考核。對書面考核存在疑問或遇有對考核工作的投訴、舉報時,考核辦公室可對相關部門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提出質詢,要求對方在限定的時間內做出合理解釋。

 (三)綜合測評。測評實行百分制,由考核辦公室組織實施,劃分為優秀、達標、基本達標和不達標四個檔次,計分標準為優秀100分、達標85分、基本達標70分、不達標為60分。

 對基層所的測評,由機關科室和局領導分別測評;對機關科室測評,由基層所和局領導分別測評。其中科、所的相互測評占總分數的70%,局領導的`測評占總分數的30%。測評優秀率為參評單位的三分之壹。

 (四)考核、測評結束後,考核辦公室根據各部門階段成績和年終總評,對各單位年度考核成績進行測算匯總,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五)考核結果的匯總和認定。根據考核辦公室的綜合測算、匯總,經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即為年度考核最終結果。由考核領導小組予以公布。

 四、計分辦法

 (壹)各單位年度最終分值由四部分組成:綜合考核部分占30%;分項考核部分占50%;測評占20%;加、扣分。

 (二)加分項:

 1、創新工作考核加分: 由單位申報,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後,每項加3分。

 2、獲得榮譽加分:榮譽加分是指表彰到科所的榮譽,表彰到局的榮譽不予加分。具體分值為,區(委、辦)級的每項加0.5分;區委、區政府、市局、市(委、辦)級、總局司局級的,每項加1分;市委、市政府、總局級的,每項加1.5分。涉及多個科室***同獲得的榮譽,加分平均分享。所得榮譽以文件、獎杯(旗、牌)為據。同壹事項,被不同級表彰的,不重復加分,取最高分。

 3、窗口單位在行風評議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別加1.5分、1分和0.5分。

 同時被多個部門評議的,按加、減分的平均值計入考核總分。

 4、所做工作被局級領導(區委、區政府、市局級正職)題詞表揚肯定的加0.5分;被局級副職領導題詞表揚肯定的加0.2分

 5、抽檢單位、辦案單位超額完成工作指標的,由考核領導小組以特別貢獻獎名義確定加分分值。

 (三)扣分項:

 1、窗口單位在行風評議中名次倒數壹、二、三名的分別扣1.5分、1分、0.5分。同時被多個部門評議的,按加、減分的平均值計入考核總分。

 2、經抽查復核或被舉報核實,考核結果弄虛作假的,由考核辦公室予以糾正,每件次扣除被考核單位1分。

 3、綜合考核部分的信息、簡報、統計報表等指標未完成的,每差壹條扣0.1分。

 4、因失誤、失職被本局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1分,被區委區政府、市局等上級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2.5分。

 5、抽檢單位、辦案單位未完成應承擔工作量的,由考核領導小組以未完成領導交辦工作名義確定扣減分值。

 五、評定結果的應用

 (壹)考核結果作為局年度?達標創優?的主要參考依據。局分別設立?全優獎?2個,?服務發展優勝獎?、?市場監管優勝獎?、?執法辦案優勝獎?、?消保維權優勝獎?、?綜合保障優勝獎?和?技術支持優勝獎?各壹個。?全優獎?授予科室和基層所考核得分最高單位;單項優勝杯分別授予相關職能部門。各單位年度?達標創優?考核最終結果由考核領導小組認定。

 (二)對?達標創優?實行壹票否決制。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年度評先資格。

 1、在行風政風建設中違規違紀,造成惡劣影響或被舉報查實的。

 2、單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

 3、在年度業務考核中成績不及格的。

 4、單位年度考核不達標的。

 5、因失誤失職或違紀違規被上級通報批評或年度內三次以上被本局督察督辦的。

 6、年度主要考核指標未完成的。

 (三)對年度考核不達標的單位由局主要領導誡勉談話;連續兩年考核成績不達標或主要考核指標未完成的,調整單位主要負責人。

 六、考核有效時間

 列入考核的指標、項目、統計數字均以上年度十壹月十六日始,至本年度十壹月十五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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