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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限制

行政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規定如下: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2.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行政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行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務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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