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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是否納稅

資產轉讓不屬於營業稅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條規定,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以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為依據,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資產無償劃轉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原產權單位,既沒有獲得貨幣,也沒有獲得商品或其他經濟利益。第五條同時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應稅,繳納營業稅。但是,免費分配並不等同於免費贈送。無償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這壹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免費贈送既不需要支付利息,也不需要償還本金,屬於單方面轉讓“標的”。而且自由轉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把自己的東西或者合法的利益或者權利給別人。因此,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讓不是贈與,資產轉讓不需要回報,雙方都不產生經濟利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讓,作為資產轉讓方,不視為應稅行為,也未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

資產轉讓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閥字[1995]第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及收益轉讓,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不包括以繼承或者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細則所稱贈與,是指下列情形: (壹)產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負有直接撫養義務的人。(二)財產權利人、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財產權利和土地使用權。上述社會組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其他經民政部門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但是,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不屬於無償贈與的範疇,原因同上。同時,資產轉讓不為不動產轉讓支付價款,因此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資產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轉讓的資產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調整,轉讓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免征契稅。

資產轉讓屬於投資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有關部門,下同)明確將國有資產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當作為國家資本(含資本公積)處理。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依據。”也就是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歸入企業,屬於政府投資行為,不屬於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收入範疇。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資本公積)處理。此外,資產的價值通常由政府在轉讓時直接確定,因此可以根據其實際接收價值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

資產轉讓不繳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進行行政調整和轉移的單位,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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