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讓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閥字[1995]第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及收益轉讓,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不包括以繼承或者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細則所稱贈與,是指下列情形: (壹)產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負有直接撫養義務的人。(二)財產權利人、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財產權利和土地使用權。上述社會組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其他經民政部門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但是,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不屬於無償贈與的範疇,原因同上。同時,資產轉讓不為不動產轉讓支付價款,因此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資產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轉讓的資產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調整,轉讓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免征契稅。
資產轉讓屬於投資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有關部門,下同)明確將國有資產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當作為國家資本(含資本公積)處理。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依據。”也就是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歸入企業,屬於政府投資行為,不屬於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收入範疇。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資本公積)處理。此外,資產的價值通常由政府在轉讓時直接確定,因此可以根據其實際接收價值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
資產轉讓不繳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進行行政調整和轉移的單位,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