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稅前標準工資總額的2%、14%、1.5%扣除。但是,原直接計入相關費用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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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分別核算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如果確實難以區分清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可以采用分攤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會計核算方法壹經確定,在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配比例法是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占本單位總收入的比例作為分配比例,將其全部支出中應由稅收收入分擔的部分進行分配,並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支出總額×應納稅所得額總額/收入總額。
在所有應由應納稅所得額分攤的支出中,如果其中壹部分可以明確劃分,另壹部分不明確,對於不明確的部分,可以按照分攤比例法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應由應納稅所得額總額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中國政府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