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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利害第三人在壹審被法官列為第三人,原告上訴時需將該第三人列為被上訴人嗎?

根據上訴人的訴訟主張,可以列為被上訴人,也可以不列為被上訴人,根據處分原則,訴訟請求的範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通常選擇列為上訴人較好。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有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法律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其壹是第三人主動向法院申請參加,其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通知第三人參加,也就是說第三人加入訴訟必須得到法院的許可。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上訴狀中壹審第三人規定是在上訴狀中需要列出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讓二審法院清楚的了解原審中的壹些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這樣也是方便案件的審理,對於當事人來說,是有利的,所以壹定要準確的書寫上訴狀。上訴狀的書寫壹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上訴狀的當事人不僅僅是需要按照二審列明身份,還需要在後面備註壹下是原來審理過程中的什麽人員,也就是壹審的法律地位也是需要明確的。第三人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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