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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勝訴後可以賠償嗎?

行政訴訟勝訴後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適用有關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對賠償糾紛進行裁判的活動。因為行政部門的錯誤或違規執行可能會給受害人帶來壹定的損害,如果行政訴訟勝訴就有可能要求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2.毆打、虐待或者教唆、縱容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應當理解,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時,國家承擔的壹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能享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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