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重要標誌:它具有受案範圍,即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只有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自《行政訴訟法》起草以來,我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研究壹直受到立法和理論界的高度關註。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用了整整壹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範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範圍的規定只是法律遷就現實的壹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i]因此,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原則的確立, 我國當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突出,不斷引發學界爭論,並有升溫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它決定了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司法監督範圍,受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範圍,以及行政終審權的範圍。
編輯具體的受案範圍?廣播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職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明顯對其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所約束;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結果。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