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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民事爭議,也能壹起解決嗎?

現實困惑

李某於2012年3月將自己的房屋過戶給程某。2013年3月,江某突然向程某提出,該房屋是自己的,因為壹直忙於出差,所以無暇顧及自己的房子。直到2013年2月從外地回來,江某才發現自己的房屋被過戶了,可是自己仍然擁有產權證書,並且聲稱程某的產權證書是假的。2013年3月,程某壹紙訴狀將房產局告到了法院,並申請法院對此房屋爭議案件壹並進行審理。法院應該對此案進行受理嗎?律師點評

法院可以對程某提出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壹並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有時,壹件行政訴訟的案件並不是單純的行政訴訟,它可能還附帶著民事爭議或者刑事案件。這時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追求公正的同時兼顧效率,法律基於現實考慮,允許法院對於這些交錯著的案件壹並進行審理,這既有利於案件的順利進行,也有利於查明案件真相。

本案中,由於房屋的登記和歸屬發生了爭議,程某提起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兩個案件存在著密切聯系,法院可以同時受理,這有利於快速了解案情,查明事實真相,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及時給當事人壹個公正的、全面的、合理的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經常會有壹定的例外情形,當事人如果對這些規定不了解,可以咨詢律師或者有關機關。當事人希望法院能夠盡早地解決自己的糾紛,那麽在提起訴訟之前要充分考慮案件之間的聯系,避免因為同壹事實而重復訴訟,影響糾紛的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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