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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指導貫穿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什麽的行政處罰全過程

妳好,親,很高興為妳解答行政機關應當落實行政指導融入行政指導融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指引第壹條 為深化行政指導,深入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法治河南建設規劃(2021-2025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將行政指導融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本指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行政指導融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中,通過行政指導,促使當事人自願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並教育、督促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鞏固執法效果,提高法律遵從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指導貫穿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全過程。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導工作規範(修訂)》《河南省行政指導文書示範文本(修訂)》和《河南省行政指導文書使用說明》的相關要求實施行政指導,並將行政指導文書、證據等材料入卷歸檔。第五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選擇比法定處罰種類輕的處罰,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以及在法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對符合法定情形的,免於行政處罰。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和行政指導的成效等因素,正確適用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依法實施。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通過簡易形式實施行政指導,及時指出並提示當事人糾正,避免違法行為升級或者造成危害後果,要求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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