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考試的公***科目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
其中,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客觀性試題,申論為主觀性試題,滿分均為100分,其中市(地)級及以下直屬機構綜合管理類職位和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依法辦事能力、公***服務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而在行測科目上,新增的行政執法類行測試卷仍考查五大部分——常識判斷、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五大部分,即試卷的整體結構、考查題型會與省級、市地級保持壹致,但在具體的題量、小考點和難度上,可能會與省級和市地級試卷存在壹些差別。
崗位特點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
1、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壹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
2、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