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納稅資料,虛報、冒領、騙取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虛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屬於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還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因此,建議納稅人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守稅收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依法追繳其未繳納的稅款外,由稅務機關處以其未繳納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