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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損失的會計處理

國稅發[1996]第162號規定,稅務機關對報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如發現企業有虛報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多報虧損的,可視為查明同等數額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此,稅務機關除了在損失賠償登記證上沖減稅前可收回損失金額外,還可以按照33%的法定稅率計算相應的應納所得稅,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稅函〔2005〕190號進壹步規定,虛報虧損,導致當年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的,屬於偷稅;虛報虧損,造成當年少繳稅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假設企業宣告虧損有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企業少報商品銷售收入,存入小金庫,稅務部門會減少損失,處以罰款(包括增值稅的罰款和所得稅虛報罰款之和)。

第二種情況,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沒有調整,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被處以偷逃稅款兩倍的罰款。

根據上述情況,會計調整和納稅情況如下:

第壹種情況,虧損減少後仍然是虧損,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已經偷逃的增值稅要補繳。具體處理如下:

(1)減少損失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二)繳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罰),

貸款:銀行存款。

(3)納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款:銀行存款。

2.虧損減少後,是盈利的。

(1)補繳所得稅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上年繳納)。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上年繳納),

貸款:銀行存款。

(二)繳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罰),

貸款: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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