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190號進壹步規定,虛報虧損,導致當年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的,屬於偷稅;虛報虧損,造成當年少繳稅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假設企業宣告虧損有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企業少報商品銷售收入,存入小金庫,稅務部門會減少損失,處以罰款(包括增值稅的罰款和所得稅虛報罰款之和)。
第二種情況,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沒有調整,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被處以偷逃稅款兩倍的罰款。
根據上述情況,會計調整和納稅情況如下:
第壹種情況,虧損減少後仍然是虧損,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已經偷逃的增值稅要補繳。具體處理如下:
(1)減少損失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二)繳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罰),
貸款:銀行存款。
(3)納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款:銀行存款。
2.虧損減少後,是盈利的。
(1)補繳所得稅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上年繳納)。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上年繳納),
貸款:銀行存款。
(二)繳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罰),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