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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怎麽處罰?

虛開發票是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欺詐行為。納稅人和個人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為偷稅漏稅或采購單位的某種需要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金額上弄虛作假,甚至利用熟悉的關系虛開交易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管理關於發票的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普通發票,介紹他人虛開企業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比如,納稅人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稅目的,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大頭小尾”的方法,即發票聯金額大,存根聯金額小;?

為了獲取利益,買方多給公司報銷,銷售單位為了拉業務,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小頭大尾”或“上假下真”的方法,即存根聯真實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實情況,發票聯根據買方需要虛開。

交的稅是按營業額(銷售收入)計算的。納稅人少繳發票金額,隱瞞的收入就少繳產品稅、增值稅或營業稅。同時,銷售收入減少也直接影響應納稅利潤,少交所得稅。

根據稅法規定,稅務機關不僅要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壹定的罰款,還要按照規定補繳偷逃的稅款,並處五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中國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50萬元。

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日前正式頒布,自2011年2月起施行。《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保管、檢查、處罰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發票違法處罰的,罰款上限提高到10倍。

為進壹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發票管理辦法》加大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發票管理辦法》還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補充規定。其中,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的承擔同等法律責任;

明知或者應知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發票而予以接受、開具、儲存、攜帶、郵寄、運輸的,介紹轉讓假發票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可向社會公布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防止虛開發票推廣發票網絡管理系統

據了解,較為常見的虛開發票行為是發票多付(多報銷)和記賬存根少付(少繳稅),形成“大頭小尾”,難以壹壹核實。

為有效防範虛開發票違法行為,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進壹步細化了虛開發票違法行為,增強了可操作性,增加了借助信息化手段有效防範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規定。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或者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近年來,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稅控裝置,試點通過網上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不依賴記賬和存根信息,直接監控納稅人開具的發票信息,效果良好。

因此,在《辦法》中增加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上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同時,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也得到進壹步規範。

防止假發票泛濫,禁止非法開票。

制、售、用假發票現象較為嚴重。根據新的情況,《發票管理辦法》增加了禁止非法開具發票的規定;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對明知或者應知是假發票的,不得收寄、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不得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它還規定,稅務機關應為查詢發票的真實性提供便利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手續,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絕使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發票專用章戳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書;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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