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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走逃,走逃是什麽意思?

虛開發票走逃,走逃是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產生了納稅義務,但是該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逃跑躲避稅收征管部門征稅的違法行為。

虛開發票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壹種舞弊行為,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或者購貨單位為了某種需要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較熟悉的關系,虛構交易事項虛開發票。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於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如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大頭小尾” 的手法,即發票聯金額大而存根聯金額小; 購貨人為了撈取好處而向單位多報銷,銷貨單位為了拉業務,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小頭大尾” 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聯真實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實情況,而發票聯根據購貨人的需要虛開。按照流轉額 (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的稅收,納稅人少開發票金額,匿報收入就少繳了產品稅、增值稅或營業稅等; 同時,銷售收入的減少也直接影響計稅利潤而少繳了所得稅。稅法規定,對利用發票弄虛作假偷逃稅收的行為,稅務機關除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處以壹定的罰款外,還應照章補繳所偷逃的稅款,並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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