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當然,如果企業的信用等級較高,且善意取得異常憑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8號)文件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對於善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對應的購進貨物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為解決爭議,確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同遵循、規範處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當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合法性和關聯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並與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壹)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稅務機關應該加大與其他部門的合作,不能因上遊企業的走逃而增加正常經營企業的經營成本著眼充分保護國家稅收權益和廣大市場主體合法利益,基於目前虛開發票的嚴峻態勢和公安、稅務等部門正在持續加強相應管理力度。為遏制“暴力虛開”、虛抵騙稅等違法犯罪猖獗勢頭,進壹步規範稅收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切實保護守法納稅人合法權益,
稅務總局近年來不遺余力加強增值稅發票虛開風險管控工作,已經推出四部門聯合“雙打”、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稅收大數據風險分析等直接舉措,全力防範和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稅務總局還采取了逐步完善增值稅稅制、優化稅收管理信息化系統等配套舉措,推動風險管理覆蓋稅收征管的各環節和全過程,進壹步加強打擊虛開發票的深度和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