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開發票行為
(壹)虛開發票行為的界定
行為人實施下列四種行為之壹的,即構成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退稅抵扣其他發票、普通發票;而無論是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還是偽造的假發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構成虛開行為。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方式和幅度
沒收非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犯罪的標準、罪名和刑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和抵扣稅款的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涉嫌犯罪。罪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騙取出口退稅專用發票、虛開抵扣稅款專用發票。
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代扣境外增值稅完稅憑證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個人所犯罪行處罰。
2.虛開除上述兩類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如建築安裝業發票、餐飲服務業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100張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已虛開發票的;其他嚴重情節。
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個人所犯罪行處罰。
3.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虛開發票的行為,是指為他人虛開發票、為自己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