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的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擴展數據:
虛開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逐欄、全連續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規定,必須按以下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1)字跡清晰。
(2)不得更改。
(三)項目完成。
(四)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壹致。
(5)各項內容正確。
(六)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七)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發票。
(十)不得開立專用發票使用。
(十壹)不得開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票證樣本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為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屬於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