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消防安全和電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法規對軍事房屋、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規範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組織處置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統壹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和標準;
(二)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蟻防治、危險房屋治理的監督檢查;
(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
(四)組織編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
(五)指導、服務和監督縣(市)、區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的行業管理;
(七)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庫;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市)、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督促開展危險房屋巡查;
(二)組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危險房屋治理,並負責解危備案工作;
(三)組織編制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法查處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
(五)宣傳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蟻防治知識;
(六)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三)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納入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舉報、投訴;
(四)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和報告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報告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對巡查中發現的房屋使用安全問題及隱患,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督促公***建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第十條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舉報、投訴機制,公開受理方式,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並對實名舉報人、投訴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壹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防治白蟻;
(四)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治理危險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審慎使用房屋,發現房屋出現異常情況或者白蟻危害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