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免責實施細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拘留生產勞動規定,但在壹定情形下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細則規定了具體情況、操作流程、期限要求、證明材料等壹系列細節。
壹、適用範圍。
《學法免責實施細則》適用於下列情況:
(1)正常就業、無單位資格證書、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人、職工和專業技術人員;
(2)患病住院、經醫院診斷需要休息、護理半年以上的婦女,以及懷孕、哺乳、撫養未滿9周歲子女但未按規定休假的女職工;
(3)患有傳染病、白血病、艾滋病、結核病、精神病、癲癇等疾病的人員;
(4)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學法免罰。
二、操作流程。
符合免予處罰的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證明材料。看守所收到申請材料後,將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將給予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並告知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應當立即按原規定到勞動關系所在地人民警察機關登記。
第三,期限要求。
因治療、護理、照料等原因因病需要請假的,應當自相應情況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單位和居住地公安機關報告;
因治療、護理、照料等原因因病需要休假的,休假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帶薪工作;
產假期間,生育的婦女必須在婦產醫院取得生育證明,並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懷孕、哺乳和撫養未滿9周歲子女但未按規定請假的女職工,應在婦產醫院領取《分娩說明書》和醫學證明,並向所在單位報告,由單位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患有傳染病、白血病、艾滋病、結核病、精神病、癲癇等疾病的人員及其監護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