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企業辦理營業執照但未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2、可以處以二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3、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6、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7、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8、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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