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對政法機關和組織進行審計的情況如下:報告單位應當圍繞巡視任務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成員的有關情況,特別是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的情況。通報內容不要求面面俱到,重點是存在的問題。巡視組由黨中央或省區市黨委派出,代表黨中央或省區市黨委開展巡視監督工作。匯報情況的單位要充分信任巡視組,按照巡視組的要求,真實、客觀、全面地介紹掌握的情況和問題。簡報主要是面對面的,但也有適當的書面形式。特別重要或敏感的內容可單獨通知檢查組負責人。實踐中,相關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壹般會將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的重要問題線索分別向組長和副組長報告。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在報告情況時,也要根據掌握的情況,提出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並對推薦人選進行抽查核實。
法律依據:《中國城市生產當事人檢查條例》第二十壹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巡視組可以深入了解反映被巡視黨組織及其成員領導能力的重要問題和線索。
第二十三條巡視工作結束後,檢查組應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匯報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建議。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等重大問題,應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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