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所包括的證據有: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要確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壹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詢問筆錄屬於行政執法法定證據。我國行政訴訟中所包括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且所有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