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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為“循環經濟的法理分析與法制變革”,主要從法理的視角出發,分析循環經濟的法理基礎、法律界定、立法的法律性質以及對傳統法學體系的沖擊,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研究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缺失與不足,提出法制變革的建議。
壹 循環經濟的法理基礎
工業革命以來,隨著技術的進步,人類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物質財富得到極大豐富。但在人類取得壹個個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沈重的社會代價:世界人口劇增、環境汙染嚴重、自然資源枯竭等,表明傳統發展模式已達到難以為繼的地步。1992年聯合國環發大會提出可持續發展以後,在少數發達國家出現了壹種相對於傳統經濟模式而言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即循環經濟。“循環經濟”這壹術語於90年代中期出現在中國。1998年我國國家環保總局提出“積極推動傳統經濟模式相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轉變”。而要推進循環經濟建設,必須加快制定循環經濟法規,加強法律調整,這就須要對循環經濟進行法理上的深層次思考,在此基礎上對不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做出變革。
當前我國對於循環經濟的法律研究多集中在立法層面,而對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很少有學者關註。張玉霞認為:循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有其必然性,是人類對傳統的經濟模式的反思和創新(張玉霞 《循環經濟的法理分析》)。其法理背景主要有三個方面:
(壹)環境權的提出
1、生態經濟學應觸及總體經濟學的次領域觀和經濟外部性理論的提出。生態經濟學應觸及總體經濟學的次領域觀是由生態經濟學大師Daly提出來的,其目的是界定出壹套總體經濟制度,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數量進行限制,即生態學金字塔究竟可以容納下多大的經濟學金字塔,使經濟和生態都得到持續發展。經濟外部性理論是1910年由著名的經濟學家馬歇爾提出的。隨後,他的學生庇古豐富和發展了外部不經濟性理論。環境問題是外部不經濟性的必然結果。
2、環境權的法律觀念越來越為人類所重視。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第1條申明了***同的信念:“人類有權在壹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壹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裏約環境宣言》和《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獻,標誌著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全世界各國的***識。
(二)循環經濟理念的誕生
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鮑爾丁發表的《宇宙飛船經濟觀》提出要以“循環式經濟”代替“單程式經濟”以解決環境汙染與資源枯竭問題。後來,英國經濟學家D.Pearce和P.K.Turner《自然資源與環境經濟學》壹書中正式提出循環經濟壹詞,以代表壹種有別於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模式。
(三)循環經濟的發展
循環經濟拓寬了可持續發展這壹議題的法律內容。循環經濟是當今世界解決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最佳途徑。國家環保總局相關負責人曾指出,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是傳統經濟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從根本上解決深層矛盾,就要實現發展方式從傳統經濟到循環經濟的轉變,這是20世紀的戰略選擇。
二 循環經濟的法律界定
學術界在研究循環經濟過程中,已從資源綜合利用的角度、環境保護的角度、技術範式的角度、經濟形態和增長方式的角度、廣義和狹義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對其作了多種界定。
循環經濟的萌芽狀態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根據當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K.波爾丁的理解,循環經濟是指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物處理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蔡守秋認為:循環經濟是環境保護的壹種手段,是在經濟發展中遵循生態學規律,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從而達到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目的。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孫佑海認為:循環經濟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遵循生態規律、以廢物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抑制生產、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無害化合理處置為順序的經濟活動,目的在於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國家發改委對循環經濟的定義是:“循環經濟是壹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
我國首個循環經濟試點城市貴陽於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循環經濟進行了界定。該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循環經濟,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以‘減量、再用、循環’為原則組織經濟活動的經濟發展模式。”應該說,這壹法律界定是對循環經濟概念研究的有實踐意義的理論探討。
三 循環經濟法的性質之爭
所謂循環經濟法,不是指某項循環經濟法規,而是指調整因循環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但關於循環經濟法的性質,學界存在巨大的爭議。
蔡守秋認為:循環經濟法屬於環境法(蔡守秋 《論循環經濟立法》)。他認為,循環經濟不是壹般意思上的經濟,而是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治理及其管理有關的經濟,即循環經濟是生態經濟、綠色經濟或環境經濟,循環經濟法是結合經濟活動的環境資源法。雖然循環經濟法與經濟法有關,但其立法的目的、內容大都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有關,其遵循的生態規律和“三R”原則也主要是環境資源法所堅持的原則,因而,應當把環境資源法規為環境資源體系的壹個子系統。
孫佑海認為:循環經濟法屬於經濟法。因為從行為上研究,循環經濟法主要調整三個方面:壹是廢物的管理和再利用,二是汙染防治和治理,三是通過最大限度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目標。核心是提高資源利用率。因此把它偏重放在循環經濟中比較妥當。
梁毅雄也認為:循環經濟屬於經濟法(梁毅雄 《循環經濟的法律性質論》),主要理由有五:
第壹,從立法理念上看,循環經濟法關註的是經濟的循環,而環境與資源法關註的是汙染預防和治理。
第二,從調整對象上看,循環經濟是壹種先進的經濟發展模式,不只是解決環境問題,其調整對象不屬於環境範疇。
第三,從價值取向上看,循環經濟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社會整體效益、和諧等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價值觀以及實質正義價值觀相契合。
第四,從原動力上看,循環經濟要解決的是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而經濟與環境發生沖突的主要原因是環境資源配置的兩大缺陷——“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無論是“市場失靈”還是“政府失靈”,都需要經濟法進行調整。
第五,從法律調控方式看,循環經濟屬於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因為政府主要用宏觀調控手段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的沖突,從整個社會層面調控經濟大循環,用具體的產業調控政策來宏觀調控循環經濟。
四 循環經濟法對傳統法律體系的沖擊
如果循環經濟要專項立法,勢必會將汙染防治、保護資源等基本內容和清潔生產等具體制度囊括在內。基於我國現在已經制定並實施了如《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及以《環境法》為基礎的壹系列法律法規,同時還存在大量的資源法如《水法》、《森林法》等,如何處理循環經濟法與已有的環境資源保護法之間的關系便成了壹道難題。
在如何對待《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問題上,孫佑海認為: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後,就可以廢除《清潔生產促進法》,理由是循環經濟的概念和範圍要大於清潔生產(孫佑海 《循環經濟立法問題研究》)。同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也應並入到循環經濟法中。
蔡守秋認為:在立法上,不能用循環經濟的基本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去取代或包含《環境保護法》等環境資源法律,而應該制定或修改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法律,避免立法的重復(蔡守秋 《論循環經濟立法》)。
五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制變革
目前我國還沒有全面、綜合調整循環經濟的專門法律,或者說完整意思上的循環經濟法在我國還處於萌芽狀態,尤其我國現行法律中還存在於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亟待突破和完善。
林海等人認為,稅收法制上的障礙主要體現在(林海,堯艷,陳宇紅 《構建發展我國循環經濟的稅收體系》):首先,缺少針對環境汙染的行為或產品課稅的專門法律;其次,現行稅制不能有力地限制資源大規模開采和浪費,最後,缺乏有利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推廣及利用的稅收鼓勵制度。其對應法制變革措施是:制定限制資源過度開采和浪費的稅收法律制度,如完善增值稅、消費稅等,制定減輕汙染保護環境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利於循環經濟技術開發、推廣及利用的稅收法律制度。
張艷認為:我國環境法、經濟法、科技法都存在法制缺陷,應該從以上三個方面進行法制變革和創新,如重建環境稅收制度、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綠色技術創新風險管理制度、綠色技術決策與規劃制定、綠色技術成果評價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環境會計制度、企業綠色管理制度等。(張艷 《構建發展我國循環經濟的稅收體系》)。
李俊然認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在產權法制、稅收法制、經濟核算法制、環境科技與教育法制上均存在法制障礙。應當完善環境資源財產權,確立環境產權制度;調整現行稅法的稅種,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善經濟核算法制,建立綠色GDP制度和和綠色會計制度;加快循環科技立法,建立循環科技研發促進制度。
總之,循環經濟作為壹種新型的經濟發展模式,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產物。通過對循環經濟的法理分析,提出法制變革的建議,以法律生態化的理念對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進行創新,使法律這壹工具在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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