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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犯罪包括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情節嚴重,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重大損失有額度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是指:

(壹)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其他惡劣情節”是指造成惡劣的社會、政治影響,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引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對多個納稅人或者納稅單位不征、少征應征稅款;導致經濟秩序混亂等。

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觀方面存在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少征稅款,徇私構成本罪的動機;犯罪的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法規,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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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表現為:

壹是行為人有徇私舞弊情節。徇私表現為徇私情、私利以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徇私既是犯罪動機,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壹個重要的法定情節,舞弊則是徇私的手段,表現為弄虛作假,掩蓋事實真相等。

二是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不征”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職責,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免征、停征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行為。“少征”是指稅務機關人員向納稅人實際征收的稅款少於應征的稅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法律、征政法規規定,弄虛作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減征、免征應納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依法征收稅款的義務,這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第2款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三是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這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情節嚴重,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是要追究責任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違規多征、少征稅款的”情節輕微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責任制“兩個辦法”和“兩個範本”的通知》(國稅發[2005]42號)第18條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消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404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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