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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稅款稅款的審批機關是()

壹、正面回答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即只有省稅務局、自治區稅務局、直轄市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分析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壹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法律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期繳納稅款是什麽?

延期繳納稅款是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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