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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和預繳稅款如何確定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409號)規定,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由此可見,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期限為三個月,和延期納稅期限相同。

二、延期申報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壹般是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年度才匯算清交,平時則只要每季度預繳。

延期申報不等同於延期繳納稅款,企業辦理了延期申報並不是可以延期繳納稅款。而是由於申報不能在法定期內做出準確的數據,才延期的。

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是兩項內容,壹般情況是連在壹起的處理,實際上是兩項法定內容。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延期申報吧、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也就是說辦理了延期申報還是要預繳稅款,並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算稅款。

對於預繳稅款如何確定,壹般有兩種確定方式:

壹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按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確定,無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的,綜合征管軟件(CTAIS)通行規定是按其經營期內上推不超過12個月的月均實際納稅額確定。

二是對於本期經營情況變動大的納稅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於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占用。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稅款額在規定的當期納稅期限內進行稅款預繳,延期申報期滿後納稅人要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申報、稅款結算。根據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於或小於應納稅額。

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指出: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壹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關於企業如何準確計算月度或季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44號、國稅函[2008]635號和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其計算公式為:

1、按照實際例如預繳的,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額=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所得(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的所得稅額)。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的: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額=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1/4)×25%。按照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稅率=1/4*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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