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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違規飲酒八條鐵規

法律分析:壹、嚴禁工作日飲酒。二、嚴禁在執行重大安保任務、執法執勤、值班備勤等工作期間飲酒。三、嚴禁在參加會議培訓、檢查督導、考察調研、走訪慰問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四、嚴禁在辦公區域、集體宿舍和內部食堂等場所飲酒。五、嚴禁組織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飲酒。六、嚴禁攜帶武器、警械及涉密載體、文件飲酒。七、嚴禁著警服參加聚會飲酒。八、嚴禁酗酒、酒後滋事。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整職務、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嚴格依規依紀追究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發生酒駕醉駕案件的,所在單位不得協調辦案單位辦理取保候審措施。違規飲酒引發事故案件或非工作日飲酒造成不良影響、產生後果的,嚴肅追究組織者、在場職務最高者和直接責任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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