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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平均工資標準2022

從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6月5438+10月1日起,鹽城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開始執行省公布的第二、第三區域標準。具體調整標準為:鹽城市(含直轄市、鹽都區、亭湖區、市開發區、城南新區、大豐區)、東臺市執行二類區域標準,由原來的1.46元調整為1.600元/月,上調1.400元/月;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執行三類地區標準,由原來的1.27元/月調整為1.400元/月,上調1.30元/月。

此外,非全日制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標準也相應提高。具體調整標準為:鹽城市(含市政府、鹽都區、亭湖區、市屬開發區、城南新區、大豐區)、東臺市由原來的12.5元/小時調整為14元/小時,上調1.5元/小時;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由原來的11元/小時調整為12元/小時,上調1元/小時。

首先,工資形式壹般有以下幾種:

1,時薪。

2.計件工資。

3.固定工資。

4.浮動工資。

5.獎金。

6.津貼。

二、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1,未按約定支付工資;

2、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4.未支付加班工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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