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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在新稅制實施前待遇如何?

為建立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SASAC)按照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進行考核。具體做法是,央企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工資和任期獎勵組成,其中基薪和績效工資60%當年發放,績效工資40%當年發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第壹條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後取得的績效工資和任期獎勵的40%部分,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辦法(該條被財稅[2018] 164號文件廢止),個人所得稅應合並計算繳納。

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18號文件所附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名單中的下列人員適用本文件第壹條規定,其他人員不得效仿:

①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設有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SASAC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③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為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四)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

2018,12,31稅改前,央企負責人薪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如圖3-6所示。

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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