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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行貸款

中國銀行個人消費類貸款使用的時候有什麽規定

您應提交用款材料。額度項下用款應在原經辦機構辦理,單筆用款需逐次提交用款申請,並提供如下材料,經核批後方可使用:

1、貸款用途證明材料:購買商品的發票、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針對提供貸款用途聲明的特殊情況,須保證貸款用途的合法性,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個人貸款用途方面的相關規定,不得任意挪用。

2、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采用受托支付,應提供有效的交易對手方賬戶信息等。對滿足自主支付條件的,需提交個人賬戶信息。

3、用款時間如與額度審批通過時間間隔六個月及以上的,需提交最新的收入證明佐證材料等。具體以中行要求為準。

4、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為適應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國綜合信貸計劃之內,由人民銀行安排資金,開辦指定用途的專項貸款。為了加強專項貸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貸款種類與用途第二條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主要用於國務院確定的“老、少、邊、窮”縣加快地方經濟發展,增強經濟實力的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根據地方經濟開發總體規劃,重點用於振興地方經濟、發揮地方經濟優勢的關鍵性建設項目。第四條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根據國家計委批準動用國家結存外匯的專項用匯、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擴權用匯,在人民銀行下達的人民幣貸款額度內,主要用於指定項目或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技術改造。第五條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性貸款。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開發規劃,重點用於經濟開發區資源、引進和發展新技術等開發性建設項目。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有償還貸款能力的經濟實體,只要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項目,其資金不足時,可填寫專項貸款申請書(略)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備有權批準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包括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報告(略),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概算批復,並納入當年全國或分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具備開工條件。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手續齊全,施工力量、材料、設備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可靠。

3.貸款項目投產後原材料有來源,能源供應有保障,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花錢少、見效快、收益大、創匯率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要求。

4.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落實了自籌資金和投產後所需最低鋪底流動資金。

5.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凡用稅前利潤、減免稅收或應解繳有關部門的其它收入歸還貸款本息的,必須取得稅務或有關部門鑒證同意。

6.有相應的資金作貸款抵押或有相應經濟能力的法人對貸款作擔保。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條專項貸款的期限,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壹般為1至3年,少數的4至5年,個別建設周期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最長不得超過七年。第八條專項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執行。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收利息;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用於技術改造的,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用於流動資金的按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第九條計息方法。自貸款之日起,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和收息。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和收息。新建項目在建設期間無收入來源的,經批準可以緩期收息。但應收未收的利息,要計收復利。

如遇利率調整,采取分段計息辦法計收利息。第五章貸款審定、發放和收回第十條各地人民銀行必須在上級行下達的專項貸款計劃內,按照信貸政策和信貸原則,突出重點,認真審查和批準貸款。第十壹條貸款項目壹般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審定:

第壹種由人民銀行審查定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篩選,指定有關人民銀行分支行進行審查評估。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簡稱省、區、市分行,下同)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人民銀行批準後,可委托專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下同)發放。

第二種委托專業銀行審查定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篩選,委托有關專業銀行進行審查評估,征得人民銀行同意後,由受托行負責定項。

第三種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同審查定項。對於少數投資規模較大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聯合貸款項目,由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同審查評估,按審批權限***同批準。

貸款的審定方式和貸款的發放方式,由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決定。第十二條貸款項目批準後,受托行或人民銀行應根據審批的正式批文和有關文件,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略)。合同副本送當地人民銀行。采取上述第壹、二種方式審定貸款項目的,委托行與受托行應簽訂委托協議書(略)。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壹、貸款申請書:壹式兩聯。由借款申請單位申請貸款時填寫。壹聯由借款單位存查,壹聯提交貸款銀行資金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二、借款借據:壹式四聯。銀行資金部門同意發放貸款時與借款單位簽定並***同遵守的契約。

第壹聯:貸款銀行資金部門留存;

第二聯:(代貸款通知)貸款銀行會計部門存查;

第三聯:貸款銀行會計部門記帳依據;

第四聯:借款單位留存;三、貸款憑證: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接到資金部門貸款通知,辦理貸款時使用。壹式五聯。

第壹聯:借方傳票;

第二聯:貸方傳票;

第三聯:收帳通知。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後交借款單位。

第四聯:回單。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後交資金部門。

第五聯:代卡片帳。貸款逐次收回、結欠的明細記錄。四、貸款收回憑證:銀行會計部門辦理收回貸款時使用。壹式三聯。

第壹聯:貸方傳票;

第二聯:回單。銀行會計部門收回貸款後退借款單位,做收回貸款的回單。

第三聯:回單副本。收回貸款後送資金部門。五、收回貸款利息憑證:采用現行的利息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

人民銀行分(支)行:編號

根據下列情況向妳行申請貸款,並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壹切規定。

┌─┬────┬────┬────┬────────────────────┐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

│申│貸款期限│個月,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

││貸款用途││

│├────┴──────────────────────────────┤

│請│原因分析:│

│││

│││

││申請貸款銀行行長(章)業務負責人(章)│

│書│(公章)│

││19年月日│

├─┼───────────────┬───────────────────┤

││行長審批意見│計劃資金部門審批意見│

│審├───────────────┼───────────────────┤

│批│││

│欄│行長(章)│負責人(章)經辦人(章)│

││││

││19年月日│19年月日│

││││

└─┴───────────────┴───────────────────┘

貸字第號

中國人民銀行借款借據(第壹聯)

壹.借款方:二.貸款方: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號:

三.借款金額(大寫)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還款時間(壹次或分次歸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單位願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及《人民銀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貸款管理規定。

八.貸款監督:貸款方有權了解、監督、檢查借款方的貸款使用情況,借款方應積極配合,給予方便。如借款方違反人民銀行的規定,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給予罰息處理。

以上條款經雙方蓋章簽字後執行,貸款全部償清後以上條款即自動解除,在以上條款有效期內借貸雙方應***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貸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國人民銀行借款借據(第二聯貸款通知)

壹.借款方:二.貸款方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號:

三.借款金額(大寫)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還款時間(壹次或分次歸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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