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監督取得成效
(壹)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進壹步落實。審計機關重點關註了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現狀、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務管理等方面,從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原因,發現了現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進壹步規範。審計重點對死亡冒領養老保險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與失業保險金、基金賬務處理不規範,養老保險基金少計利息收入,審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內部稽核未充分發揮作用,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信息系統分割、不***享等問題進行了反映。從加強管理角度對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議,促進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和審核機制,推動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進壹步增強。審計重點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低、存在重復參保繳費、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進行了反映,推動出臺和落實了相關制度、促進了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規範服務,有效維護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運用水平進壹步提升。針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突出性問題,形成審計專報被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批示,推動出臺了《關於進壹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經辦風險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當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基礎數據質量較差。由於部分業務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與思想素質有待提升,導致記錄、上傳的數據不完整、不及時、不準確,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不壹致,業務數據、基礎信息不準確,身份信息錯誤混亂,不利於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部門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數據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問題的難度。
(二)***享機制未建立。壹是部門之間信息不***享。由於社保機構信息系統均未與醫療保險、公安、法院、民政、稅務、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積金等外部數據建立信息交換及***享機制,社保機構相互之間也未建立信息交換及***享;部門之間信息孤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及時獲取死亡人員信息,導致繼續給死亡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未及時清退已死亡人員賬戶余額。二是各地區信息不***享。由於目前全國全省養老保險系統相互獨立,信息不***享,無法全面查實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金待遇、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待遇等問題。
(三)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部分參保人員對養老保險政策不了解,如在戶籍地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又同時在務工所在地單位繳納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導致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問題,經抽查發現,這種現象較為普遍。
(四)監管審核機制未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政策性強、資金量大、覆蓋面廣、社會關註度高,監管難度相對較大,基金監管工作任務繁重、矛盾相對突出。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人員居住分散在全國各地,調查難度增加,準確率不高。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未按照相關法規及內控制度要求對在職死亡退費、待遇支付、在職轉退休等實行事前、事中監督管理,加之經辦機構人手較少,平時極少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只對違規發放、死亡冒領等疑點數據進行核實,事後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壹是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交流,工作銜接不到位,各自為政,存在各自打掃“門前雪”的思想,相關部門信息未***享及交換,缺少壹個牽頭單位,缺乏壹個必要的工作連接機制,社保、居保、法院、檢察院、人社、就業等各相關部門數據未及時關聯比對,導致重復參保繳費、重復領取、死亡冒領、服刑人員違規領取等問題的發生。
二是管理機制不完善,內控年審制度有待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多面廣,年審工作由鄉鎮勞動保障所負責,由於每年鄉鎮業務人員在年審時沒有逐壹認真核實,造成死亡冒領數據較多,涉及金額較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於現行制度未進行年審,退休後人員分布範圍廣,退休金由社保局發放,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由人社局審批,財政局按原渠道發放至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導致火葬、特別是土葬人員死亡冒領現象存在。
三是征收力度不力,未做到應保盡保,還存在選擇性參保問題;部分幹部業務素質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員未履職盡責,年審走了過場,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年審,年年有冒領問題。
四是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保障意識不強,老百姓只要認為錢進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違規與否,主觀上不願退還,財經紀律法規意識欠缺。
四、解決當前現實問題的對策建議
(壹)針對以上問題,建議由養老保險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該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壹次全面清理排查,確保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並舉壹反三,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二)建議部門之間加強工作銜接,確保信息互通***享。建議由人社部門牽頭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進壹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與醫保、民政、法院、公安、檢察院、殯儀館、工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對有關數據,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議政府及時籌集資金,歸墊擠占拖欠的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加大社保領域違紀違規問題責任追究力度,將責任追究結果納入年度政府目標考核,切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四)建議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審核機制。建議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度,進壹步加強對養老保險補繳參保、在職轉退休的內控管理,同時強化事前事中的內部審計稽核,而不是事後追繳追責,從源頭上、經辦過程中規避風險。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管理,特別是死亡後土葬人員的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年審制度的執行力度,勿讓年審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
(五)建議社保、居保、稅務等部門加強政策宣傳,促進社會保障意識的普遍建立,會同工商、統計等部門組織壹次全縣清查,摸清應參保企業和職工人數,對至今未參保的企業應動員其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強化執法檢查,按《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企業實際執行效果的檢查,確保企業員工參加養老保險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從而讓社會保障資金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