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變更勞動關系的,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如果勞動者跨省市流動,或者在企事業單位之間流動,也就是所謂的跨地區統籌,不僅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也轉移到新就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因此,“無論職工在哪裏工作,保險關系都連續計算;
2.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是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因勞動關系變更等原因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這種現象稱為保險關系的中斷和保險的終止。壹是因為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的減少,退休待遇降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繳費滿15年後,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