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發票弄碎了,要及時處理,以下是對發票丟失、損毀、被盜的壹些規定處理。
報送資料《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壹)丟失、被盜發票報告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發票受理崗報告,領取《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無法完整記錄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填寫好後交主管稅務機關。
(二)受理、審核主管稅務機關發票受理崗核對表證資料後,開具《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並將有關資料轉交有關發票管理崗,分別作如下處理:
1、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責成納稅人將《〈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和“掛失登報費”壹並郵寄中國稅務報社,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
2、丟失、被盜普通發票的,在當地新聞媒介公開聲明作廢。
(三)驗銷發票納稅人公開申明作廢後,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資料到發票管理崗驗銷發票。
如何用損毀的發票進行發票繳銷
壹、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 黴變、水浸、蟲咬、火燒殘存的發票;
3、其他需要的資料、證明。
二、審查辦理
接收用票人提交的材料時,應給稅納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單》,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殘存發票進行清理核實,並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用票人的發票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三、繳銷處理
繳銷經審查無誤後,收繳應繳銷的殘存發票,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繳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