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兩條比較性規定並以孰小原則確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原則,必須同時適用,而不能單獨適用。舉個例子給大家就清楚了!
例如:公司當年發生招待費100萬元,收入2000萬元,則:100×0.6=60萬,2000×5‰=10萬,則稅前只允妳扣除10萬元,100-10=90萬元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接上例:假如公司收入為20000萬元,則20000×5‰=100萬元,則稅前允許妳扣除60萬元,100-60=40萬元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當年業務招待費無論如何都要調增處理,在這二個標準相等時企業收益是最大化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021最新稅前扣除標準)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壹項成本費用。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壹定標準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說明1業務招待費扣除采用“雙限額”、“孰小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年度申報案例: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2017版)及填報說明)
說明2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年度申報案例: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正向列舉和反向列舉的都要記住)。
壹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
壹、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二、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等。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案例:
如果企業10年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為多少?如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4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為多少?如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1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為多少?
(1)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額為3萬6千。
(2)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4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額為2萬4千。
(3)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1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前扣除額為5萬元。 招待費1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等於6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的5‰為5萬元。因此,只能在稅前扣除5萬元。超過5萬元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這樣,發生10萬元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等於6萬元,有1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特別1財產轉讓收入,會計上屬於營業外收入。題目中經常單獨出現財產轉讓收入,所以單獨提出,特別強調。同時要註意: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所有權收入,就是財產轉讓收入,歸屬營業外收入。而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特別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實際上就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所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