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招待費包括哪些費用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壹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作為"其他扣除項目",而並未作為"招待費"處理。據此業務招待費通常被界定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有: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香煙、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產生的費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並非壹概而論,如:壹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的證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4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壹規定的意義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第壹次明確賦予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責任,雖然稅務機關壹般情況下會認同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壹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壹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其次,這壹規定並沒有直接要求納稅人在每次申報時都將有關全部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因為這樣做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和工作量,同時,稅務機關也沒有力量去處理這些資料。第三,這壹條款暗示著,在征管法規定的追溯期內,納稅人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必須為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有效的證明材料,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並不要求提供,但壹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將失去扣除權。需要說明的是,此條款的實質在於保證業務招待費用的真實性,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和有效地即可,並不嚴格要求提供某種特定憑證,這也為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壹定的余地。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並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只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並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確實存在商業業務關系,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壹般情況下,稅法並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後追補證據。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四十六條女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所謂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他有關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事項不明白的可以致電華律網在線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能夠幫助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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