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間與籌建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和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按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業務招待費核算內容:
1,工作餐或宴請費用;
2.贈送紀念品、壹般禮品的費用在業務招待費中核算;
3.員工和外來人員參觀旅遊景點的入場費、交通費和雜費;
4.外部業務關系人員到公司出差、考察、立項的差旅費;其他單位的人來公司出差,相關費用不能作為差旅費處理。只有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費用才能在差旅費中核算。
綜上所述,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有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