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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稅法有哪些規定

壹、業務招待費稅法相關規定

(壹)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壹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壹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進壹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壹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業務招待費的合理籌劃

(壹)最大限度地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在這裏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麽要這樣設計呢?筆者認為,對於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壹個統壹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就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壹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扣除,納稅調整增加100-60=40萬元。但是,另壹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要進壹步納稅調整增加10萬元,按照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納稅調整,***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0萬元的代價。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

因此,得出如下結論: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60%的部分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等於消費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於消費了1000元只掏1100元的腰包。

(二)綜合運用相近的扣除項目余額

在實際工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存在著可以相互替代的項目內容。雖然稅法未對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作更多的解釋,但在執行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招待客戶的餐飲、住宿費以及香煙、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等發生的費用支出。上述支出並非壹概而論,壹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這就為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籌劃提供了“活動”空間。

鑒於上述政策和籌劃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支出項目性質合理運用自己的權利實施稅收籌劃。如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明細科目,用於核算平時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以防年終申報或在稅務機關檢查時對近似項目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應及時將公司“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明細科目核算的費用數額與已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總額)比較,發現其中壹項費用“超支”時,及時用兩者“近似”項目進行調整。如壹個年銷售收入凈額預計達到1000萬元的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是5萬元,“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是150萬元,到10月末已發生業務招待費10萬元(發生額的60%為6萬元),發生業務宣傳費30萬元,業務招待費已經超過扣除限額,業務宣傳費則還有較大的限額空間。這樣,納稅人就可以將在剩余月份發生的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貨物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及將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等發生的費用列入“業務宣傳費”科目核算。

三、幾點註意事項

(壹)壹切以合法為前提

(二)把握真實性與合理性

(三)建立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良好溝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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