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銷售收入1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6萬元,按金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3.6萬元。(2)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4萬元,按金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2.4萬元。(3)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654.38+0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前扣除5萬元。招待費65438+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等於6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5‰為5萬元。所以只能稅前扣除5萬元。超過5萬元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這樣654.38+萬元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等於6萬元,654.38+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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