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1994]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郭躍[1994]42號)精神,現就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商品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1.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二、下列貨物在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稅:
(壹)國有糧食商業企業銷售給軍隊的糧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銷給農村的糧油;
國有糧食批發企業向國有糧食零售企業銷售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國有糧食零售企業向城鎮居民銷售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2)飼料。
(3)農膜。
(四)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以及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為生產銷售尿素、磷酸銨、硫磷酸銨。
(五)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敵百蟲、敵敵畏、樂果、對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異菌脲、殺蟲雙、殺螟丹、馬拉松、磷化鋁、除草劑乙醚、丁草胺、樂果。
(六)批發和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
(七)電影制片廠出售的電影拷貝。
三、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壹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按照簡易方法計算繳納稅率為6%的增值稅,並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壹)縣級以下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
(二)用於建築和生產建築材料的砂、土、石;
(三)用自掘的砂、土、石或者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和石灰;
(四)將原料與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含高爐渣)混合生產墻體材料;
(五)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產上述貨物的壹般納稅人,也可以不按照簡易辦法,按照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上述貨物選擇的增值稅計算繳納方式至少3年內不得改變。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采用簡易方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壹般納稅人生產上述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選擇簡易方法計算上述貨物應納稅額的,不能準確劃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適用簡易方法征稅的貨物,整月銷售額不得扣除。
=
X ————————————————進項稅額
本月總銷售額
生產上述貨物的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當在專用發票的“單價”和“金額”欄填寫不含自己應納稅額的金額,在“稅率”欄填寫6%的稅率,在“稅額”欄填寫自己應納稅額。這張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