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主管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7 .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還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8 .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改制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9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業稅務登記流程:
1.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的合法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納稅人取得小吃營業執照的,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4.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6.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應當自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協議之日起30天內完成。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出具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