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實行“先票後稅”的政策,即先申請開具二手車發票,次月再進行納稅申報。而非普通納稅人則實行“稅後票”制度,即先在主管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繳納增值稅,然後在二手車交易市場申請開具二手車發票。
公司出售的二手車屬於二手固定資產轉賣。與稅務相關的處理如下:
(1)購入時已認證扣除的固定資產,轉售時按17%的適用稅率征收。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第1行的1欄。
(2)公司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其銷售額應填在第三欄或第五欄,並按轉賣點填在10行或11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中的征收率沒有“減征2%”或“減半”欄目。因此,在填寫銷售額和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按照3%或4%的征收率全額計算。減少的1%或2%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3行“應納稅額減少”欄,該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中沒有反映。
法律依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或者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統壹發票。因此,公司賣車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公司委托二手車經銷企業代銷的,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為買方開具統壹發票;如果公司將汽車銷售給二手車經銷企業,再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給買方,則由二手車經銷企業為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公司直接向買方銷售的,應向稅務機關申請為買方開具發票。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商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0號):”
壹是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二是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購銷經紀業務,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